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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严格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严格控制
 市区人口机械增长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府发〔1994〕119号 1994年6月1日)


  市计委《关于严格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严格控制我市市区人口的机械增长,对于减轻人口机械增工过快给城市基础设施增加的负担和促进全市国民经济及社会事业协调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服从大局,密切配合,严格按照重府发〔1994〕51号文和本细则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政府反映,以利于进一步补充完善有关规定。

         关于严格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的通知》(重府发〔1994〕51号)的规定,为使城市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区人口机械增长管理范围除按重府发〔1994〕51号文件规定范围执行外,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对以下调(迁)入市区人员免收人口机械增长增容费:
  1.夫妻两地分居时间在5年以上(含5年),一方年龄在30岁以上人员。
  2.以进修、访问学者身份出国,留学一年以上的回国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3.矿山井下、野外勘探、森林采伐、盐业生产“四大行业”按规定从农村招收的子女。
  第三条 计划指标管理
  (一)对市区人口机械增长实行统一计划管理,执行政策与计划指标双重控制办法。凡从市区外调(迁)入人员,必须控制在下达的计划指标内,突破计划的不予审批。
  (二)人口机械增长计划由市级各部门和各区计经委及驻渝中央、省属单位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和实际需求情况,在每年的11月底以前向市计委上报下一年度的人口机械增长计划,同时抄报有关审批部门。
  (三)市计委汇总各部门、各区上报计划,会同市组织、公安、从事、劳动、教委、粮食等部门编制全市人口机械增长的年度计划,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到各审批部门执行。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时,要把市区人口机械增长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其中统筹规划。
  (四)调(迁)入市区的人员,按其类别分别由市各审批部门在政策范围和计划指标内,按原审批程序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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