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开出售”,即将企业经过评估的资产出售给法人、个人及境外投资者,其具体办法可采取一次性整体拍卖,也可折股分散出售,把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
(四)“债转股改造”,即将困难企业债权人拥有的债权转为企业股权,债权人行使股东权利,选举董事会或直接委任经理,对企业实行委托经营。企业解困后,经债权人组成的股东会决策,债权人可抽回股份化的本金。
(五)“兼并、合并”。
三、转让程序
(一)提出意向,制定方案: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可由企业申请,也可由出让方确定。企业提出申请的,经出让方同意后,由出让方会同企业按照本意见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制定应吸收工会和职工代表参加。
(二)资产评估:企业无论选择哪种产要改革方式,均应由有资格的评估机构,必须按照国务院《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内的企业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得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三)确定底价:企业产权转让的底价及其它附加条件,应由出让方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参考其它因素予以确定。
(四)实施方案经充分论证,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原则上应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实施。
(五)企业产权转让双方同意并获准后,出让、承让双方应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然后正式办理资产及债权、债务和其它事项的交接手续。
(六)变更登记:由企业承让方凭有关手续和规定,重新申领工商执照、办理税务登记、土地使用权转移和资产注销登记等手续。
四、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原企业在职职工,由承让方、出让方共同协商,尽可能由承让方安置,出让方在确定底价时要考虑这一因素。
(二)未被安置的职工,原则上应进入劳动力市场,三个月内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由承让方负责,所需经费出可在确定底价时考虑。三个月后,仍未安置的职工到户口所在地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依法享受失业保险救济待遇。国家鼓励职工自谋职业。
(三)企业离退休职工,由社会保险部门管理并支付基本养老金,其退休劳保费用的支付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承让方及其职工均应按《
重庆市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重府发〔1993〕10号〕缴纳养老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