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委关于重庆市国有小型
工业交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试行意见的通知
(重办发〔1994〕49号 1994年5月31日)
市体改委关于《重庆市国有小型工业、交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试行意见》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我市国有小型工交企业中试行产权制度改革,是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重要措施之一,是一项政策性很强、法律规范要求很高、涉及面广的工作,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转变职能,搞好服务,同时要注意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和指导和保障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和健康发展。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市体改委联系。
重庆市国有小型工业、交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试行意见
国有小型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多种形式的有偿转让企业产权,实现产权主体换位,调整企业的所有制关系。为了推进我市国有小型工交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原则
(一)产权转让的主体是企业财产的所有者。国有独资企业整体产权的转让,按分级监督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
(二)确保国有资产的真实、安全,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三)企业产权的转让,应做到公开、公平、竞争、有偿、等价。
(四)企业的产权转让应依本意见进行,由转让各方自愿协商同意,听取企业和广大职工的意见。
(五)实事求是、因“企”制宜,针对不同企业的具体请问和问题,采取不同的方式。
二、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方式
(一)“全民转集体”,即通过将企业产权有偿转让给本企业内部职工,把原有企业由国家所有转为集体所有。
企业实行“全民转集体”,其产权应一次性整体转让,其转让价款原则上应由职工集资一次性付清。对一次性付清有困难的,由转制后的企业负责承付,分期支付,并承担违约责任。对企业资产与债务大体相当或资产略大于债务的,在承担债务的前提下,也可将资产直接交给承让方。
(二)“融资性租赁”,即将企业资产出租。在双方商定的期限内,分次付清租金,实现企业产权转让,承租者可以是个人、合伙、经营集团或法人,但必须具备一定资格和承租条件。租金的确定要考虑企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年限及企业盈利水平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