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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委关于重庆市城镇集体企业和国有小企业推行股份合作制试行意见的通知

  (二)股权设置。股份全作制企业根据产权归属具体设置四种股权:1.集体股:指集体企业历年资产积累所形成的股份和原国有小企业在实行股份合作制改组时划归企业集体所有的资产所形成的股份。为了体现职工对企业资产的共有性,可根据企业承受能力将该类股份的50%左右按工龄长短和贡献大小一次性量化给企业职工,作为分红的依据。2.职工个人股:指企业职工个人以合法资金投入所形成的股份。3.法人股:指本企业之外的法人实体对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股份。4.外资股:指境外法人、自然人投资所形成的股份。
  (三)股份管理。1.企业向股东出具股权证明书,作为出资证明及分红的依据。2.法人股可作为优先股对待。优先股不享受企业公积金权益,不参与企业管理,但可实行约定股息。3.股份不得对外转让、交易,但经董事会同意,法人股可在法人之间转让,职工个人股除量化部分外可在企业内部转让。4.股东不得退股,但遇职工调离、辞退、除名、开除等情况,其个人股金可在企业内部转让或由企业票据当时经营状况确定每股价值后用公积金购回。遇职工退休或死亡时,其个人股金除可在企业内部转让或由企业收购外,还可由章程决定是否继承。
  三、经营管理体制
  (一)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建立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的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并由董事会聘任经理(厂长)。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管理机构和工作制度。
  (二)股东(代表)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主要有:负责选举和更换董事;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决定企业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制定、修改企业章程。
  (三)董事会是企业的经营决策机构,其工作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董事会成员应有职工代表参加。董事长为企业法定代表人。
  (四)监事会是企业的监督机构,其工作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董事、经理(厂长)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职工较少的企业可只设1-2名监事。
  (五)经理(厂长)由董事会聘任、解聘,其工作对董事会负责。经理(厂长)依照董事会授权统一指挥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
  (六)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厂长)等的议事规则、权利、义务和工作职责由企业章程予以确定。
  (七)企业内部机构的设置应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市场竞争、内部管理的需要,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由企业自主决定。
  四、劳动人事、财务与分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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