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委关于重庆市城镇集体
企业和国有小企业推行股份合作制试行意见的通知
(重办法〔1994〕48号 1994年5月31日)
市体改委关于《重庆市城镇集体企业和国有小企业推行股份合作制试行意见》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城镇集体企业和国有小企业中推行股份合作制,是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推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措施之一,是一项政策性很强、法律规范要求很高的工作。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领导、转变职能、搞好服务,同时要注意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指导和保障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和健康发展。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市体改委联系。
重庆市城镇集体企业和国有小企业推行股份合作制试行意见
股份合作制是城镇劳动群众及经济组织的内部职工通过自愿组合,经资金、实物、技术等生产要素作为股份投入,并可吸收外来股份投入,在财产其同所有或按份共有的基础上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按股分红的经济形式。实践证明,推行股份合作制有利于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有利于企业生产要素的合理统动和组合;有利于企业安照市场需求有效地营运资产,自主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为进一步转换我市城镇企业和国有小企业的经营机制,在总结我市近年来试行股份合作制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城镇集体企业和国有小企业推行股份合作制的试行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股权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二)坚持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方式;
(三)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股东以出资额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企业以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依法实行民主管理;
(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
二、股权设置与管理
(一)产权界定。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组时应全面清产核资,理顺产权产权关系。集体企业清理产权时应将国家投资和其他外来投资部分划出,依法处理。国有小企业资产的界定应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协商,作出如下处理:1.凡过去因政策原因由原集体转为全民的国有小企业,其资产除国家投资部分外,其余应全部归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2.凡实行国家所有集体经营或国家所有集体租赁经营后新增的资产归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3.企业职工或境内外法人可出资将企业国有资产全部或部分购买;4.经过上述处理后仍存在的国有资产今后逐步出让,目前由国有资产营运机构以法人股形式参股,也可由企业租赁经营,向国家缴纳租赁费或资产占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