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9
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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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干线道路两┃道路两侧地形为上坡时(大于1┃道路两侧地形近似水平┃
┃侧相邻的适用区┃5度),两侧区域的宽度(米)┃或为下坡时,两侧区域┃
┃域类别 ┃ ┃的宽度(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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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文教区 ┃ 40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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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商业、工┃ 25 ┃ 15 ┃
┃业混杂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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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区 ┃ 15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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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的宽度,从道路两侧路沿或沥青(水泥)路面边缘算起。
(2)交通干线道路两侧10米以内(上坡地形为15米)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噪声标准值,两侧其余区域(即至相邻区域之间的区域)为噪声过渡区。
(3)位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内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距道路两侧路沿或沥青(水泥)路面边缘10米以内(上坡地形为15米)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的噪声标准值,10米以外至界定范围,若相邻为工业区的适用于《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Ⅲ类标准值;为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的适用于《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Ⅱ类标准值;为居住文教区的适用于《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Ⅰ类标准值。
七、其他部分文字的相应修改。
市政府根据本决定对《重庆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修改后,予以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1994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