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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财政部取消轿车控购审批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财政部
 取消轿车控购审批通知的通知
 (重办发〔1994〕42号 1994年5月12日)


  根据财政部取消购买轿车控购审批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适度放宽控购审批。现将贯彻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购买小汽车(含旅行车、越野车和工具车)、大轿车和其他专控商品,不再办理控购审续。但亏损企业购买小汽车、大轿车和其他专控商品仍应纳入控购审批。
  二、使用财政预算内外资金的行政、事业单位购买小汽车、大轿车及其他转控商品,仍应办理控购审批手续。对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购买小汽车,仍按规定实行编制管理。
  三、小汽车、大轿车的购买应按预算级次办理控购手续,其他专控商品一律下放给各区、市、县审批。
  四、对小汽车、大轿车和其他专控商品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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