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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的通知

  五、经市有关部门批准由市区外调(迁)入市区的下列人员,应缴纳城市人口机械增长增容费。
  (一)调入市区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及随调(迁)家属。
  (二)调入驻市区部队单位和无军籍人员及随迁子女。
  (三)调入市区农场的职工和随调配偶及随调(迁)家属。
  (四)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市区范围外招收需转户粮关系的干部、工人。
  (五)配偶或家庭不在渝的外地来渝安置的复员退伍军人。
  (六)分配计划下达后,接收入学前不是市区常住户口的技工学校毕业生。
  (七)国家分配计划下达后,增加接收的入学前不是市区常住户口的大中专毕业生。
  (八)接收录、聘用前不是市区常住户口的大中专学校自费毕业生和委托培养毕业生及定向生。
  (九)成建制迁入人员及随迁家属。
  (十)迁入市区农村或农场的农业户口人员(退“农迁农”)。
  (十一)科技干部家属、劳动劳教场所干部家属、煤矿井下工人家属迁入的“农转非”人员。
  (十二)侨汇购房和华侨投资照顾亲属入户人员。
  六、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凡符合下列条件调(迁)入市区的人员,免收城市机械增长增容费:
  (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解决夫妻长期两地分居(分居达十年以上)职工及其随迁的符合计划生育的未成提子女,落实政策、家居农村的老工人退休后照顾招收的子女调(迁)入市区的人员。
  (二)经批准来市安置、家庭基础(指父母、配偶和子女)在市的离、退休人员(含部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人员)以及符合随调(迁)条件的配偶;市区离退休人员以及孤寡老人身边确实没有子女,按规定允许一个子女来身边照顾的;在外地无人照顾来市投靠直系亲属的老人。
  (三)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迁)家属;驻市区部队符合随军条件的家属;市区参军回市区的复退军人;回市区原籍安置的转业志愿兵;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
  (四)符合政策经批准调(迁)回市区,现家庭基础仍在市区的支边内调、离退休、退学、境外就业人员,寄养在外地的未成年儿童以及劳改释放、解除劳教、少管人员。
  (五)按国家计划统一录取、分配的普通大中专及技工学校的新生和毕业生;出国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生。
  (六)经批准调进市任现职副局级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按国家规定已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含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及其符合政策随调(迁)的配偶子女,以及已在市区工作的上述人员因夫妻分居被批准调、迁(转)入市区的配偶和会合计划生育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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