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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四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开发区内和各项建设工程施工放线后,应向开发区规划管理部门申报验线,经批准后开工。工程竣工后,应由开发区规划管理部门组织规划验收。
  第九条 在开发区内临时用地或进行临时建设的,必须到开发区规定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临时设施和交回临时用地,并按开发区规划管理部门的要求清理现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不行转租、转借和改变使用性质。
  第十条 开发区规划管理部门受市规划局委托,按照《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负责对开发区内违反规划的有关行为进行监察和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作明确规定的,由开发区规划管理部门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管委会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快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开发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发区内的土地征用、出让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重庆市人民政府授权开发区管委会对开发区内的土地依法进行统一管理。
  开发区土地管理应坚持高效统一、有利于开发建设和招商引资的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第四条 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是开发区管委会的职能部门和市国土局的派出机构,负责开发区的土地管理日常工作。

第二章 土地征用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开发区管委会行使市一级征地审批权限,下达征地计划,审批征用开发区的土地。
  第六条 开发区土管理部门根据管委会下达的征地计划,直接到当地人民政府办理“三停止”的通知书,由当地人民政府向被征用的镇、村、社和有关部门发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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