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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四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四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府发〔1994〕50号 1994年3月21日发布施行)


  现发布《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办法》、《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暂行办法》和《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用工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一、
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
  二、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办法
  三、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暂行办法
  四、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用工暂行办法

附件一:
           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加快建设进程,保障区域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规划管理条例》及《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开发区区内从事城市规划,进行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开发区管委会应按照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开发区区域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依照《重庆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条 开发区管委会设立规划管理部门,受市规划局委托,对开发区内的建设活动实施规划管理。
  开发区规划管理部门有业务上接受市规划局的指导、协调、监督。
  第五条 开发区内的各项建设,必须符合规划,遵循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完善配套基础设施。
  第六条 在开发区内进行建设并使用土地的中外投资者,应向开发区规划管理部门提出定点申请,由开发区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并根据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核定其用地位置、界限,核发由市规划局监章的《建设用地许可证》。用地者凭《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许可证》到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第七条 在开发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市政道路、管网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其规划、设计均应向开发区规划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由重庆市规划局监章的《建设工程规划许顺证》,办理工程施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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