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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加强实施〈重庆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意见》的通知

  拒绝缴纳和拖欠基金严重的企业,审计部门要进行审计,并作出处理。对逾期拒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过去应参加而未参加养老保险,现在要求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可区别不同情况,按当时的有关规定,由单位和职工补缴所欠的养老保险费(含利息),否则,社会保险部门不予支付其养老保险金。今后。未经市政府批准,仍不参加全市社会养老保险者,只能从参加之时起计算缴费年限。
  职工本人月工资收入在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0%以上的,对其超过的部分,免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计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
  为切实保障职工退休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不降低职工今后退休的基本养老待遇,对月工资收入低于全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职工,企业和职工个人保险费按照全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纳,并以此作为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基数。
  各级社会保险部门要对不报工资总额、多报冒领养老保险金的企业进行认真核查,对所欠的基金要坚决追收,多报冒领的费用要坚决追回。
  三、1994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集比例不作变动,各单位和职工个人仍按1993年确定的比例缴费。同时社会保险部门拨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统筹项目也不变动,为不减少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收入,未纳入社会统筹支付的退休金项目仍由企业按照过去的有关规定办法自行解决。
  四、我市计发退休金基数和办法的改革,与劳动部规定的基本原则大体一致,对个别反映突出的问题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妥善处理,以维护离退休人员的既得利益不受影响。为此,我市现行计发办法、基数和比例仍不改变,今后职工退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新办法或老办法计算,继续允许职工选择,并不受过渡期限制。但1994年3月1日以后退休的职工,选择按老办法计发退休金者,一律以1994年2月28日以前其工资基数为准。企业可以根据其经济能力,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以保障待遇水平和增加退休养老金收入。
  五、从1994年起,实行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与上一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率挂钩,按照不超过上一年全市参加养老保险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60%的比例,从每年7月1日起进行调整,但当年退休的人员,从退休的次年起开始调整。若遇国家当年规定离退休人员增加待遇高于其调整数额者,可先按国家规定补足差额,并从次年起,在调整基本养老金时相应冲减,冲完为止;若国家规定增加待遇低于我市调整数额的,按我市的规定执行。此项费用由社会保险部门统筹支付。
  对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待遇调整办法,按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渝委办发〔1993〕4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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