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加强实施〈重庆市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意见》的通知
(重府发〔1994〕40号 1994年3月12日)
市劳动局《关于加强实施〈重庆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实施《
重庆市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意见
去年1月,市政府颁发了《
重庆市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重府发〔1993〕10号,确立了我市职工养老保险全方位、一体化统筹管理的基本格局。一年来,实施这种不分财级,不分所有制形式,不分职工身份界限,管理不分条块的统一养老保险办法,对于巩固和扩大前几年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成果、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稳定社会、促进改革、发展经济发挥了良好作用。但是,由于经济环境的制约和思想认识上的差距,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工作一直非常困难。针对当前养老保险基金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强化社会统筹功能,确保基金的收支平衡,根据省政府川府发〔1994〕8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实施市政府重府发〔1993〕10号文件,提出以下意见:
一、按照重府发〔1993〕10号文件规定应该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未经国务院或市政府批准,必须向所在区、市、县社会保险部门投保。全市各级社会保险部门要按该文件的规定进行一次清理,把应参加而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和对象全部纳入。
二、强化养老保险基金的缴纳和征收工作。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与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直接挂钩,不缴或少缴养老保险费将直接影响到职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待遇。因此,凡属应参加我市社会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重府发〔1993〕10号文件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各专业银行按社会保险部门出具的委托收款书,将养老保险费视为工资性质按月足额划拨。对极少数确无能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应报经市劳动局审核批准后办理缓缴手续,缓缴期满后必须如数补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养老保险基金缴拨完成情况,作为考核政府工作和企业经营者的一项重要指标,也不得开减免养老保险基金的口子。各级社会保险部门要严格执行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才能计算缴费年限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部门不予支付其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