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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凡在我市境内直接从地下、江河(含溪流)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暂行办法》和本通行的规定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征收的具体标准:水力(火力)发电取水按省《暂行办法》规定幅定的上限标准执行;其余取水按省《暂行办法》规定幅度的中限标准执行。其执行标准如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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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 水源┃         ┃           ┃
┃    \  准   \  ┃ 地表水     ┃ 地下水       ┃
┃取水类别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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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取水        ┃  0.03   ┃ 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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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取水        ┃  0.02   ┃ 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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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力发电取水      ┃  0.001  ┃ 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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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取水      ┃  0.001  ┃ 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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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取水        ┃  0.02   ┃ 0.0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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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发电取水(元/千瓦小时),其余取水(元/立方米)
  五、在征收水资源费时,要统一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重庆市水资源费专用收据》,否则,缴费单位有权拒付。各区、市、县征收的水资源费,暂按以下比例分成:南岸、江北、九龙坡、沙坪坝等四个近效区自留30%,交市70%;其余区、市、县自留70%,交市30%。市和区市县各自掌握的水资源费是用于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调查评价、科学研究、保护和管理的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当年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水资源费的征收、解交、使用、管理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财政部门根据省《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
  六、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费征收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密切配合。对违反《实施办法》、《暂行办法》和本通知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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