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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市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办法

江津市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办法
 (重府函〔1993〕128号 1993年11月23日批复)

  第一条 为确保国家建设用地的需要,搞好建设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工作,根据《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灶》和《重庆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征用土地涉及的补偿、拆迁、安置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补偿。
  (一)青苗补偿:
  1.粮食作物和菜经作物,按该经济合作社每亩耕地(菜经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年予以补偿。
  2.专业鱼塘,以水面面积计算,每备按该经济合作社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补偿;有种植物的全塘,每亩按该经济合作社会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3倍补偿。鱼塘按标准补偿后,不另补偿青苗费。渔塘坎按构筑物补偿标准分类计算补偿。
  3.沟凼式稻田养鱼,每亩补偿200-300元。其它稻田或干旱沟凼式稻田、鱼塘,一律不予补偿。
  4.在协商用地时,没有养鱼的渔塘,按青苗费标准补偿一年。
  5.临时使用耕地的,本着谁用地,谁复垦的原则进行复垦。复垦后,造成地力下降减收的,按该经济合作社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二)地面附着物补偿。
  1.构筑物补偿标准(见附表一)。
  2.经济林木补偿标准(见附表二)。
  3.其它杂木补偿标准(见附表三)。
  4.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见附表四)。
  第四条 拆迁。
  (一)房屋拆迁由被拆迁人(含单位和个人)自行拆除,残值由被拆迁人自行处理,属于开发区范围的,经管委会同意,也可以作价收购。
  (二)拆迁户的家俱搬迁和过渡房租费按附表五补助。
  (三)拆迁房新建房用地按用地标准办理,所涉有关费税,由用地单位按规定支付。
  第五条 安置。
  (一)人员安置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二)开发区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安置:
  1.开发区住房原则上由管委会采取统一建房,统一安排,分批实施的办法安置。在符合规划的情况下也可以采取自建、联建或其他办法进行安置。
  2.住房安置条件。
  (1)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2)户数的认定按下达《建设用地预办通知书》之日前的户籍档案按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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