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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

  (二)擅自设置、变更、拆除、移动交通信号、标志、隔离设施的;
  (三)在道路附近进行危险施工、作业妨碍交通安全的;
  (四)违反批准的时间、路段、范围、方式占用道路的;
  (五)占地施工、作业完毕,不按规定恢复交通标志和安全设施的;
  (六)违反停车场、库安全管理规定的;
  (七)违反规定在道路上设置台阶、门坡、开启车辆出入口或活动护栏的;
  (八)占道施工、作业不按规定设置安全标志和安全设施的;
  (九)在道路上进行妨碍交通管理活动的;
  (十)占道施工、作业现场不按规定堆放物品和清除废弃物的;
  (十一)违反规定在道路上设置临时停车场的;
  (十二)占道摆摊设点,不听劝阻的。
  第七十三条 违反行人、乘车夫管理规定有下列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5元以下罚款:
  (一)骑、坐或翻越交通隔离设施的;
  (二)有人行道的路段,在车行道上行走或拦乘机动车,妨碍车辆正常运行的;
  (三)进入封闭运行的高等级公路或设有人行护栏的车行道的;
  (四)爬车、吊车、抛物击车的;
  (五)在人行天桥、桥梁或地下通道、隧道内坐卧,不听劝阻的。
  第七十四条 违章驾驶员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治安拘留以上处罚的,给予吊扣12个月以下驾驶证,直至吊销驾驶执照的处罚。
  第七十五条 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处警告或50元以下罚款,吊扣驾驶证或车辆牌证2个月以下的,由交警中队裁决。警告和200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可以由执勤交通警察当场处罚。
  处吊扣2个月以上驾驶证和车辆牌证或50元以上罚款的,由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裁决。
  没有异议的,可以由执勤交通警察当场处罚。
  处吊扣2个月以上驾驶证和车辆牌证或50元以上罚款的,由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裁决。
  处拘留、收扣违章物资的,由区、市、县以上公安机关裁决。
  第七十六条 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程序按照公安部《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规定》、《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补充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违章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罚的,超期10日以内的,每日加处3元罚款。超期11日至44日内的,每日加处5元罚款。超过45日以上的,改处吊扣驾驶证,超期1日,扣证5日。
  拒绝交纳罚款的,可处15日以下拘留,罚款仍然执行。
  第七十八条 吊扣驾驶证或车辆牌证对生产经营产生严重影响时,经被处罚人书面申请,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审核批准,可变通按扣证1日折处5-10元罚款执行。
  第七十九条 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或依法申请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暂扣证件、号牌、车辆等措施不服的,可在15日内向主管公安机关或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议,主管公安机关或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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