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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

  (一)机动车临时停车违章,妨碍其它车辆正常行驶的,处警告或10元以下罚款,可单处吊1个月以下驾驶证;
  (二)机动车违章停放和故障车不及时移开的,处警告或2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吊扣1个月以下驾驶证。妨碍车辆正常行驶和阻塞交通的,处5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吊扣3个月以下驾驶证。造成交通中数的,处20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吊扣6个月以上至12个月以下驾驶证。
  第六十九条 车辆违反装载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5元以下罚款,可单处吊扣1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车辆载物超长,超宽、超高未经许可的;
  (二)车辆载物散落、流漏、飞扬车外的;
  (三)教练车违反载物、载人规定的;
  (四)两轮摩托车违反装载规定的;
  (五)非机动车违反装载规定的;
  第七十条 违反机动车驾驶员管理规定,有下列第一项或第二项行为的,处15日以下拘留或200元以下罚款。有第三项行为的,处15日以下拘留或20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吊扣2个月以下驾驶证。有第五项行为的,处3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吊扣2个月以下车辆牌证。有第六项至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2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吊扣1个月以下驾驶证。有第十项行为的,处5元罚款:
  (一)胁迫、指使无驾驶证的人驾车的;
  (二)非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的;
  (三)被注销或吊扣驾驶证的人,弄虚作假重新申领驾驶证的;
  (四)地方驾驶员驾驶军队车辆的;
  (五)军队驾驶员未经批准驾驶地方车辆的;
  (六)违反规定疲劳驾车的;
  (七)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变更、异动、转籍,外地借用、聘用到本市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办理手续的;
  (八)实习驾驶员不按规定驾车载客、驾驶牵引车或单独驾驶超长、超宽、超高车辆;
  (九)驾车时故意挤逼相邻车辆的;
  (十)赤背、赤足,穿高跟鞋、长摆裙,带耳机、耳塞以及近视眼未戴矫正视力眼镜而驾车的。
  第七十一条 非机动车驾、骑人员有下列第一项至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下罚款。有第五项或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20元以下罚款,并可暂扣车辆。有第七项或第八项行为的,处10元以下罚款。有第九项至第十二项行为之一的,处5元罚款:
  (一)下坡高速滑行的;
  (二)进入封闭运行高等级公路的;
  (三)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代步专用车的;
  (四)搭乘残疾人代步专用车的;
  (五)驾骑制动器失效的车辆的;
  (六)证照手续不齐上路行驶的;
  (七)逆向或在禁止行驶的路段上行进的;
  (八)在道路上相互追逐,曲线竞驶,单、双手脱靶,攀扶其它车辆的;
  (九)饮酒后驾、骑车辆的;
  (十)在人行道上骑自行车的;
  (十一)在机动车道上学骑自行车的;
  (十二)违反停放非机动车规定的。
  第七十二条 违反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道路管理规定有下列第一项行为的,除照价赔偿外,并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有第二项或第三项行为的,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有第四项至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100元以下罚款。有第七项至第十一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50元以下罚款。有第十二项行为的,处警告或30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损坏交通信号、标志、通信、监控和安全保护等设施、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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