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

  (二)在人行护栏中开启活动护栏的;
  (三)在道路附近进行爆破等危险作业的;
  (四)在路侧开设车辆出入口或设置台阶、门坡等设施的;
  (五)在道路和交通设施上设置商业广告的。
  前款规定事项,涉及其他管理部门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定主动商请相应管理部门联合审批。

第九章 处罚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本规定使用的处罚方式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吊扣驾驶证、行驶证及车辆号牌;
  (四)吊销驾驶证。
  本规定使用的强制措施分为:
  (一)滞留、暂扣机动车、非机动车;
  (二)暂扣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车辆号牌;
  (三)强制搬移违章物资和拆除违章设施;
  (四)强制拖移违章停放的机动车;
  (五)强制报废超过使用期和应当报放废的机动车;
  (六)强制传唤交通违章和事故当事人。
  第六十六条 违反车辆管理规定有下列第一项或第二项行为的,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可单处吊扣3个月以下牌证。有第三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50元以下罚款,可单处吊扣一个月以下行驶证。有第八项行为的,处警告或20元以下罚款,可单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有第九项行为的,处警告或10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十项至第十二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5元以下罚款。
  (一)涂改、伪造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未经批准将机动车改型、改色或延期报废的;
  (三)不按规定办理机动车异动手续的;
  (四)不按规定申领使用机动车牌、证和教练车、拖挂车号牌的;
  (五)承包租赁车辆不按规定办理手续的;
  (六)外地车辆驻地运行不按规定办理手续的;
  (七)车身不整洁上路行驶的;
  (八)擅自更改更换机动车装置的;
  (九)非机动车不按规定申领、使用牌、证的;
  (十)机动车不按规定喷印自编号、车属单位名称或作商业广告的;
  (十一)机动车不按规定配备、使用故障车警告标志牌的;
  (十二)车辆号牌残缺不全或字迹模糊不清的。
  第六十七条 违反车辆行驶规定有下列第一项或第二项行为的,处警告或10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吊扣3个月以下驾驶证。有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的,处警告或30元以下罚款,可单处吊扣2个月以下驾驶证。有第六项至第十一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5元罚款,可单处吊扣15日以下驾驶证;
  (一)伪造、涂改和使用过期或失效的市区通行证;
  (二)胁迫、指使驾驶员违章驾车的;
  (三)在禁止通行的时间、路段行驶的;
  (四)违反试车规定的;
  (五)机动车违反弯道或交叉路口行驶规定的;
  (六)机动车违反灯光使用规定的;
  (七)机动车违反变换车道、借道通行规定的;
  (八)在有分道线的道路上压线、骑线行驶的;
  (九)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或跨车道行驶及人行道上行驶的;
  (十)遇停车信号,超越停车线的;
  (十一)驾驶摩托车并排车行驶的。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机动车停车规定的,区别下列不同情节分别处理: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