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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

  (三)起步车让行驶的车辆先行;
  (四)行进间的车辆,在发生紧急情况时,须立即停车,不准绕行;
  (五)在傍山险道会车时,靠山壁内侧车辆须让外侧的车辆先行;
  (六)道路交通堵塞时,跟进车辆须依次紧靠右边停放,不准超车。不准停放在路口和人行横道线内,不准就地调头。驾驶员不得离开车辆。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临时停车除遵守《道条》规定外,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单位及公共场所连续车行道的路口,不准停车;
  (二)在设有隔离设施和车道分界线的道路上,白天不准停车;
  (三)不准在人行道上和人行横道上停车;
  (四)双向单位行车道一边已有停车或障碍物占道时,另一方道路不准相对停车;
  (五)不准停车的路段,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停车的,应经执勤交通警察同意。
  第四十六条 客运出租车辆和单位自备交通车临时停车,除遵守《道条》的规定外,还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规定的时间、站(点)内停车上下乘客;
  (二)在未设站(点)的路段上需临时停车上下乘客时,不得妨碍其它车辆正常行驶;
  (三)不准在公交车站内停车。
  第四十七条 车辆驶入限时通行的道路,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拖拉机、农用运输车、正三轮车不准驶入市中区;
  (二)载质量1500千克以上的货车和教练车,白天需入城的,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指使、胁迫机动车驾驶员违章驾车,对指使、胁迫驾驶员违章驾车造成交通堵塞和事故的,除追究驾驶员责任外。还应追究指使、胁迫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二轮摩托车禁止从前车的右侧超车;轻便摩托车禁止从前车的左侧超车;
  第五十条 驾骑非机动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在人行道上驾骑、停放非机动车;
  (二)不准在通车道路上学骑自行车和轻便摩托车;
  (三)靠道路右侧行驶,不准逆向行进;
  (四)下坡不准高速滑行;
  (五)不准进入封闭运行的高等级公路;
  (六)不准在车行道上停放非机动车;
  (七)饮酒后不准驾骑非机动车。
  第五十一条 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代步专用车,最高行驶速度不准超过20公里。
  第五十二条 禁止在主干线车行道上使用手推车、胶轮车、儿童自行车和滑轮车(不含道路清扫保洁、维护保养和正常施工用车)等各类简易轮式车载工具。

第七章 行人、乘车人

  第五十三条 行人除遵守《道条》的规定外,还须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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