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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

  禁止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代步专用车。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残疾人代步专用车载客载货。

第四章 车辆驾驶员

  第二十六条 本市公民在市外报考机动车驾驶员的,须经本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同意。
  市外公民在本市报考机动车驾驶员的,应持有当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委托证明,并经本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的技术培训(含增驾)由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八条 军队驾驶员复员、转业到地方继续从事机动车驾驶工作的,须在一年内持有关证件、证明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换证手续,经考核合格的,换发驾驶证。
  未办理换证手续的不准持军队驾驶证驾驶地方机动车辆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变更、异动、转籍应在30日内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借用、聘用驾驶员,须向车籍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报,办理安全管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除遵守《道条》规定外,还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驾驶安全不良,机械不良和灯光不齐的车辆;
  (二)不准赤背、赤足或穿高跟鞋、长摆裙驾车;
  (三)眼睛近视,未戴矫正视力眼镜的,不准驾车;
  (四)不准带耳机、耳塞驾车;
  (五)驾车时不准挤逼相邻车辆,强行超车;
  (六)地方驾驶员不准驾驶军队号牌的车辆;
  (七)参加定期安全学习和有关安全活动;
  (八)驾车上路行驶应持有违章记录卡。
  第三十二条 实习驾驶员除遵守《道条》规定外,还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货车时不准搭人载客;
  (二)不准驾驶牵引车;
  (三)驾驶超长、超宽、超高的车辆须有正式驾驶员并坐,以监督指导。
  第三十三条 学习驾驶员驾驶教练车时,驾驶室只准坐教练员,车厢乘坐学员,不准超过规定人数,其他与教学有关人员不准超过2人。

第五章 车辆装载

  第三十四条 客运汽车装载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乘客人数不准超过核定限额;
  (二)不准载运易燃、易爆、剧毒和严重污染等危险物品;
  (三)车顶行李架载物,重量不准超过500千克,高度从行李架底部起不准超过50厘米,长度,宽度不准超出行李架,堆码货物须有防护网;
  (四)驾驶员座位旁,不准放置有碍驾驶操作的物品;
  (五)客厢外部不准悬挂、捆绑物品。
  第三十五条 货运汽车装载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货车载人,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核定人数持《载人证》载人,驾驶员须具有连续两年或3万公里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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