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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征用土地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

  5.结果上架葡萄(砼预制架)          30元/窝
  第二十六条 花卉补偿。
  1.密植的花卉按面积计算 1500元/亩
  2.桂花、腊梅花、黄桷兰、等名贵花木参照同等规格树木价格2~4倍计算补偿。
  第二十七条 竹子补偿。
  1.楠竹                     5元/根
  2.黄竹、慈竹
  41根以上                    35元/笼
  31~40根                   30元/笼
  21~30根                   25元/笼
  11~20根                   20元/笼
  5~10根                    10元/笼
  5根以下                     5元/笼
  3.斑竹                     0.8元/根
  4.凤尾竹(50根以上)             15元/笼
  凤尾竹(50根以下)               10元/笼
  5.密植成片竹林按面积计算            1500元/亩
  第二十八条 葵树补偿。
  1.主干高度在1.5米以上(含1.5米)     30元/株
  2.主干高度在1米(含1米)至1.5米      15元/株
  3.主干高度在1米以下              10元/株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凡在规定时间内提前腾空土地,确保建设单位进场用地,按每亩200元给予奖励,奖励费由镇政府使用,用于提前交地的转户居民及办理提前交地的镇、村、社会工作人员。若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交地,则按《重庆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第43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被拆迁人以种种借口拒不拆迁和交出土地,影响国家建设的,经批准实行强制拆除。因强制拆除发生的费用及给国家建设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被拆除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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