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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征用土地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

  1.钢架塑料大棚              2500~3500元/亩
  2.棚内青苗                1500~2500元/亩
  第二十条 坟墓补助。
  迁移坟墓 30元/个
  坟主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登记,领取补偿,逾期作无坟主处理。
  第二十一条 石板路补偿。
  石板路                       20元/米

第四章 其他附着物补偿类别及标准

  第二十二条 树木补偿。
  1.大树直径16公分以上(含16公分)       20元/株
  2.中树直径10~15公分             15元/株
  3.小树直径5~9公分               10元/株
  4.幼树直径2~4公分               5元/株
  5.树苗直径1公分以下               1元/株
  6.刺桐按相同规格的树木价格的30%计算补偿。
  7.密植的成片树一律按面积计算,        1500元/亩
  8.夹竹桃、万年青               0.05元/窝
  零星树木,一律以胸径计算。
  凡天然野生灌木丛一律不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果树补偿。
  1.各种果树苗                   1元/棵
  2.果树(取直径)                 5元/公分
  第二十四条 香蕉补偿。
  1.结果香蕉                    10元/窝
  2.香蕉苗                     5元/窝
  第二十五条 葡萄补偿。
  1.扦插苗                   0.5元/窝
  2.葡萄苗                   1元/窝
  3.结果葡萄(高度在50公分以上)       5元/窝
  4.结果上架葡萄(木、竹架)          15元/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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