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征用土地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
(重府函〔1993〕95号 1993年9月14日批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各项建设的顺利进行,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重庆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青苗、附着物(含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下同)补偿。
第三条 凡青苗、附着物属个人所有的,补偿给个人,属镇、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补偿给集体经济组织,属国家投入部门的补偿交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用于相关项目建设的再投入。
第四条 凡在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公共、公益事业建筑、个人建筑物应持《乡村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补偿。
违法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从市或区国土局《征地预办通知书》下达之日起,凡抢栽抢种的树、竹、果树、花卉及抢建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五条 各类补偿费除属于个人的应付给个人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挪用、截留。
第二章 青苗、农房补偿类别及标准
第六条 青苗补偿。
1.蔬菜地(多经地、自留地、鱼塘地、鱼田地)1300-1500元 ̄亩。
2.粮食地(饲料地)800 ̄1000元/亩。
第七条 拆除农房不需易地还建的按下列标准补偿:
1.砖墙预制盖 90元/平方米
2.砖、片石墙瓦盖
① 木檩 80元/平方米
② 木竹檩 75元/平方米
③ 竹檩 70元/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