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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间办学管理暂行办法

  (一)有良好思想品德,具备相应的文化、技术(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熟悉教学业务的专职校级领导;
  (二)有与办学性质、规模相适应的、能胜任教学工作的专、兼职教师和相对稳定的工作人员队伍;
  (三)有正常教学所必须的场所、教学设备及图书资料;
  (四)有相应的办学资金和经费来源;
  (五)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民间办学的审批和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举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由市教委审核合格后报市政府同意,由市政府报国家教委审批;
  (二)举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班),由市教委审批,报市政府备案;
  (三)举办学历教育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校,由市教委审批后报市政府备案;
  (四)举办普通高级中学校(班)、中等专业和职业高中教学班,由市教委审批;
  (五)市属以上单位举办除大中学历教育以外的助学性质的各类文化技术校(班),由市教委审批;
  (六)民间办学跨地区设校(班)招生,需经市教委和所涉及的地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七)区、市、县属单位和公民个人举办普通初级中学、普通小学和幼儿园,由区、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市教委备案;
  (八)区、市、县属单位和公民个人举办高等教育层次以下的助学性质的文化技术的校(班),由区、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办学申请后一个月内作出决定。对符合办学条件的,发给《重庆市民间办学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回复申请者。
  第十一条 民间举办的校班(以下简称民办校班)享有下列自主权:
  (一)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二)按有关规定决定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培养目标、专业设置、大纲、教材和教学内容;
  (三)决定教职工聘任(解聘)和工资标准;
  (四)按有关规定决定学校经费收支办法;
  (五)按有关规定集资建校;
  (六)按有关规定开展校办产业和有偿服务;
  (七)按有关规定开展学术交流。
  第十二条 民办校班收取学费的标准按优质优价、逐步放开的原则确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教育、物价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民办学校刻制印章应按有关规定持批准机关的批文和办学许可证,向公安部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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