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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重府令第51号,1993年4月19日发布,
 5月10日起施行,1993年4月10日市人民政府
 第一百三十次常委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应用于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成果,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科学技术管理、标准、计量以及科学技术情报工作等科学成果。
  第四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我市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属于市内领先水平以上,并经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在我市推广应用和发展已有科技成果或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过程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我市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资源开发利用、传统工艺复兴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科学技术管理、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等工作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在我市取得显著效果的;
  (五)软科学研究成果,已被采纳实施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六)尚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要求,但确有较高的科学水平和较大实用价值的自然科学理论成果。
  第五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三等:
  一等奖,授予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奖状、荣誉证书,奖励人民币一万元。
  二等奖,授予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奖状、荣誉证书,奖励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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