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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全民所有制企业投诉暂行规定

重庆市全民所有制企业投诉暂行规定
 (重府令第49号,1993年2月20日发布,
 3月1日起施行,1993年2月13日市人民政府
 第一百二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不受行政机关非法干预和侵犯,落实企业经营权,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认为行政机关非法干预或侵犯企业经营权,可以依照本规则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三条 行政机关处理投诉,依法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
  第四条 行政机关处理投诉,以合法、及时、准确、简便为原则。
  第五条 行政机关处理投诉,实行一级裁决制。
  第六条 行政机关处理投诉,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非法干预。
  第七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代表同级政府,负责监督行政机关执行本规则。

第二章 投诉范围

  第八条 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认为我市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投诉:
  (一)市政府及各级行政机关制发的行政文件,违反《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侵犯企业经营权的;
  (二)超越、滥用管理权限下达指令性计划并强令企业执行的;
  (三)干预企业投资决策权或者审批企业投资项目有重大失误的;
  (四)以封锁、限制或者其他歧视性措施,侵犯企业物资采购权或者产品销售权的;
  (五)干预、截留企业的产品、劳务定价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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