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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若干问题的办法

  (三)选择部分有条件的企业,在符合《条例》规定的两低于的原则下,由劳动、财政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基数后,企业可自主决定工资总额;
  (四)建立工资储备基金。企业应当每年从工资总额的新增部分中提取不少于10%的数额,作为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由企业自主使用。工资储备基金累计达到本企业1年工资总额的,是否继续提取,由企业自定;
  (五)凡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其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由企业自行编制,并报计划、劳动部门备案,通过银行执行;
  (六)未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可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由劳动、财政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年度工资总额,报计划部门备案,企业自主使用;
  (七)企业在提取或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有权决定本企业工资制度及具体分配形式。具体方案,由企业厂长(经理)提出,经职代会审查同意后执行;
  (八)逐步取消对企业法人征收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直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十五条 关于企业内部机构设置权
  企业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实际需要,自主决定。武装、保卫、计划生育等特殊要求的工作,企业应落实部门和人员负责。
  改变企业及管理人员套用行政级别的做法,取消企业行政级别。凡上级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需向企业发文或传达的,按企业党组织规模(党委、总支、支部)或企业类型(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明确发文及传达范围,不再以局级、县团级的规定向企业下达。
  第十六条 关于企业拒绝摊派权
  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向企业摊派或变相摊派人力、物力、财力。
  企业厂长(经理)对各种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会议有权拒绝参加。
  非经企业要求和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帮助和服务为名,给企业增添不必要负担。
  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市财政、物价部门审核,并编制目录,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除国务院和市政府另有规定外,其他各种奖励、评比活动,其经费由组织者负责,不得转嫁给企业。
  对于摊派不成,以各种借口对企业进行打击报复、设置障碍的,一经查实,应加重处罚。
  对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检查项目,实行检查人员持证检查制度。无证检查的,企业有权拒绝。
  第十七条 关于企业的经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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