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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办法

重庆市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办法
 (重府令第50号 一九九三年二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实现经营机制的转换,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以下简称《审计条例》)等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的审计机关、部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企业实行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必须进行承包经营责任审计,坚持先审计后发包,先审计后兑现,先审计后解除或变更合同的原则。
  第四条 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由审计机关、部门审计机构、依法成立的社会审计组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工实施。
  第五条 实施承包经营责任审计,应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依法成立的承包经营合同为依据,坚持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六条 社会审计组织接受委托独立进行的承包经营责任审计,在审计结束后,应向委托方提交审计查证、验证报告,并对报告内容的正确性、合法性负责。
  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对社会审计组织进行的审计查证、验证工作的公正性,应当认可。

第二章 审计管辖

  第七条 市审计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承包经营责任审计工作。
  区(市)县审计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地区承包经营责任审计工作。
  市级企业主管部门审计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承包经营责任审计工作。
  第八条 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的管辖,应依据企业财政隶属关系,分层次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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