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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查禁赌博条例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罚款和没收、追缴赌博所得财物,必须有正式的决定书并开具由市财政局统一制发的罚没收据。
  没收的赌博所得财物和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公安人员在查禁赌博活动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主动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行公务的合法证件。
  第十九条 公安人民在查禁赌博活动中,应当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敲诈勒索、贪赃枉法;违者,由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条例关于赌注和输赢金额的界限划定如下:
  (一)赌注金额界限划定:
  (1)赌注特大 是指五百元以上;
  (2)赌注巨大 是指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3)赌注较大,是指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
  (二)输赢金额界限划定:
  (1)输赢金额特大 是指五千元以上;
  (2)输赢金额巨大 是指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3)输赢金额较大 是指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三)输赢累计金额界限划定:
  (1)输赢累计金额特大 是指一万元以上;
  (2)输赢累计金额巨大 是指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3)输赢累计金额较大 是指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四)前三项中的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未达到本条例规定的数额以予处罚的行为,在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时,公安机关、有关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有权制止,并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适用。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重庆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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