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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查禁赌博条例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下拘留,或单处、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参与赌博,赌注或者一次输赢金额较大的;
  (二)六个月内参与赌博三次以上,输赢累计金额较大的;
  (三)为赌博望风放哨、通风报信的。
  第九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交通运输业、出租房屋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聚众赌博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者此有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严禁在国家机关工作场所赌博,违者,一律加重处罚。未达到本条例规定处罚数额的,比照本条例第八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对单位主管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在车、船等交通工具上赌博的;
  (二)在公共场所或工作场所赌博的;
  (三)屡犯不改的;
  (四)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的。
  第十二条 赌博者有下列行为或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一)主动交代赌博行为,表示悔改的;
  (二)检举、揭发他人赌博行为的;
  (三)受他人胁迫,诱骗而参与赌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
  第十三条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禁赌公务,未使用暴力、威胁办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情节较轻的,予以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检举、揭发、制止赌博行为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重惩处。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条例处罚外,由公安机关告知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赌具、赌资一律没收、赌博获得的财物应予以追激。赌博者之间因赌博形成的债权、债务,一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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