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查禁赌博条例》(发布日期:2006年9月29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日)修订重庆市查禁赌博条例
(重人发[1997]19号 1997年11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查禁赌博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查禁的赌博,是指以财物作注比输赢,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受处罚的行为。
第三条 查禁赌博,应当坚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查禁赌博的工作,督促和检查本条例的实施。
各级公安机关是查禁赌博的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佃事,做好查禁赌博的工作。
第五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以赌博为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予以劳动教养:
(一)参与赌博,赌注或者一次输赢金额特大的;
(二)六个月内参与赌博三次以上,输赢累计金额特大的;
(三)因赌博受过三次治安处罚,继续赌博的;
(四)有第五条规定的行为,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构成犯罪隹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参与赌博,赌注或者一次输赢金额巨大的;
(二)六个月内参与赌博三次以上,输赢累计金额巨大的;
(三)因赌博受治安处罚后又参与赌博的;
(四)明知他人赌博而为其提供场所、工具或者其他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