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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失效]

  第八条 农作物新品种实行国家和市级审定制度。市审定通过的品种或国家审定通过的适宜本市生态区的品种,可以在本行政区域适宜生态区内种植。
  第九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审定本市育成和引进的农作物品种,确定品种的推广区域,进行新品种的登记、编号、命名,推荐参加全国审定的新品种。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成员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从农业、科研、教学、管理等方面的专家中聘任。
  第十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自然区域合理设置种子试验基地。报审的品种应当经过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品种审定所需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在收到申报材料15日内作出受理或有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对于受理的品种,应当在一年内完成审定工作。
  报审品种应具备的条件,按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对审定通过的品种应发给证书,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农作物品种权的申请、审批和保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执行。
  第十三条 审定未通过的品种,如选育单位或个人有异议时,可申请复审一次。
  第十四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在生产利用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可克服的弱点,市农作物品种审定会委员应当提出停止推广的建议,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公布。
  第十五条 未经审定或审定未通过的品种不得宣传、推广、经营。
  在区域试验中表现突出的品种扩大试验需要繁殖种子的,应当报经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市、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试验、示范、推广的程序,指导新品种的应用,实行品种种植区域化,定期进行品种更换和种子更新。

第三章 种子生产

  第十七条 生产商品种子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商品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播种前一个月向生产所在地市、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持证进行生产。《种子生产许可证》应载明生产地点、作物种类、品种、面积、用途,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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