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23日)修改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七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重人发〔1997〕1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了为促进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
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道路绿化、建(构)筑物附属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
(三)城市生态与城市景观建设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以创建山水园林城市为目标,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并按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城市全民义务植树工作。
区、县(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开展并组织、指导有关单位进行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不断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