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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工作条例[失效]

  (四)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第六条 本市国家行政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
  (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长提名,决定任免个别副市长。
  (二)根据市长提名,决定任免市人民政府秘书长、主任、局长。
  第七条 本市国家审判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根据市人大常委员主任会议提名,决定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二)根据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任免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第八条 本市国家检察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决定任免市人民检察分院检察长,任免市人民检察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以及市人民检察院所在监所、林区、工矿等设置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二)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批准任免区、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九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政府市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从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中决定代理市长、代理院长、代表检察长。如果上述副职中没有合适的人选,由主任会议提名,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其他人选为副市长、副院长、副检察长,再决定其为代表市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决定的代理检察长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条 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通过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考试不及格者暂不提请常委会审议。
  第十一条 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名人一般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天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任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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