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发布日期:2004年6月3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工作条例
(1997年10月1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重人发〔1997〕1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任免职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接受辞职和撤销职务等事项。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坚持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标准,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事。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是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有关人事任免案的初步审查工作。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五条 本市国家权力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缺位时,由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二)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
(三)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研究室主任、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