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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重庆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2年3月27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1日)

重庆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1997年9月13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三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以及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但建设材料、装饰材料适用本条例。
  军工产品不适用本条例,但军工企业生产的民用产品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办法,采有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超过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第四条 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应遵循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用户、消费者、社会团体和新闻舆论单位,对产品质量实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产品质量实行监督检查制度,包括监督抽查、统一监督检验、定期监督检验等形式。
  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生产、流通领域中组织对生产、销售同类产品的部分企业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工作由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规划、管理,市级监督抽查计划由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市以下的监督抽查计划由所在地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的要求,可以组织对生产、销售某类产品的全部企业的产品进行统一监督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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