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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

重庆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
 (1996年7月25日四川省重庆市第十二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6年8月19日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
  第三章 建设
  第四章 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业网点的建设管理,促进经济发展,保障有效供给,方便居民生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市区及建制镇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网点是指从事商品流通、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固定经营场所,包括商品的批发、零售、仓储,饮食服务及各类商品交易市场。
  本条例所称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商业网点是指粮、油、菜、肉等主副食品及燃料的零售、批发、仓储和理发店、浴室等服务行业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四条 商业网点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行业配套,方便生活的原则。
  鼓励、支持各种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商业网点。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商业网点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商业网点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 市、区(市县)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商业网点建设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各级商业网点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商业网点的日常管理工作。
  计划、建设、规划、国土、城建、房管、财政、工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 规划

  第七条 商业网点的发展规划,由市、区(市县)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经市、区(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商业网点年度建设计划,由市、区(市县)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商业网点发展规划编制,报同级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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