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失效]

  (三)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
  第十一条 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的业务范围:
  (一)提供人才供求信息和人才流动咨询服务;
  (二)接受用人单位委托,组织人才招聘;
  (三)接受人才个人委托,推存工作单位。
  第十二条 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的服务对象:
  (一)用人单位;
  (二)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中专以上学历毕业生(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留学回国人员;
  (五)其他单位或人才。
  第十三条 向社会发布人才招聘启事,应持下列材料,到人才交流机构办理审批手续:
  (一)营业执照或设立机构、组织的批准文件;
  (二)单位或委托人证明。市外来本市招聘的,还应持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才交流机构)的证明;
  (三)招聘专业、人数、条件、范围、聘用形式及待遇的说明;
  (四)启事文稿。
  人才交流机构应在收到上列材料之日起15日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准予发布或不准发布的决定。
  第十四条 未经人才交流机构批准的人才招聘启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人才市场中介组织举办社会性人才交流大会和人才招聘活动,应经人才交流机构审批。
  人才交流机构应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六条 人才交流机构对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不予批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应依法实行活动,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竞争,不得有欺诈行为。
  第十八条 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开展有偿服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接受工商、税务、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人才流动

  第十九条 对申请流动的人员,其所在单位应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答复。对符合流动条件的,应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60日内办理有关手续。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