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
第十一条 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的业务范围:
(一)提供人才供求信息和人才流动咨询服务;
(二)接受用人单位委托,组织人才招聘;
(三)接受人才个人委托,推存工作单位。
第十二条 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的服务对象:
(一)用人单位;
(二)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中专以上学历毕业生(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留学回国人员;
(五)其他单位或人才。
第十三条 向社会发布人才招聘启事,应持下列材料,到人才交流机构办理审批手续:
(一)营业执照或设立机构、组织的批准文件;
(二)单位或委托人证明。市外来本市招聘的,还应持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才交流机构)的证明;
(三)招聘专业、人数、条件、范围、聘用形式及待遇的说明;
(四)启事文稿。
人才交流机构应在收到上列材料之日起15日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准予发布或不准发布的决定。
第十四条 未经人才交流机构批准的人才招聘启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人才市场中介组织举办社会性人才交流大会和人才招聘活动,应经人才交流机构审批。
人才交流机构应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六条 人才交流机构对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不予批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应依法实行活动,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竞争,不得有欺诈行为。
第十八条 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开展有偿服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接受工商、税务、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人才流动
第十九条 对申请流动的人员,其所在单位应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答复。对符合流动条件的,应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60日内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