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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区(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总体设置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具体设置规划,送市户外广告主管部门和市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户外广告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八条 单位和公民可以依法利用、提供自有或其经营管理的场地和设施,设置户外广告。本条例第十二条禁止设置的在外。
  第九条 市政等公共场地、设施的管理者可以出租公共场地、设施或者公开拍卖场地、设施使用权,以设置户外广告。
  出租或拍卖收入,应当向使用权人出具市财政局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并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用于市政等公共设施的维护和投入。
  第十条 户外广告场地、设施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及广告经营者,可以按照设置规划的统一要求建造广告专用设施,为设置户外广告服务。
  第十一条 区(市)县城区繁华地段、较大的车站、广场、居民区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广告张贴栏。
  广告张贴栏由户外广告主管部门负责建造,有关单位应当协助。
  第十二条 下列场地和设施,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交通标志和公安机关值勤岗亭;
  (二)各种车站的站牌和街道专用路标;
  (三)交通转盘花坛、道路防护绿地、公共绿地内;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市、区(市)县人民政府禁止设置的设施或区域。
  第十三条 禁止在行道树上设置户外广告。

第三章 设置审批

  第十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经户外广告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设置。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户外广告和在市政设施上设置的户外广告,经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户外广告主管部门批准;
  (二)在重庆机场、重庆火车站、朝天门地区等本市重要窗口地段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经市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市户外广告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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