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1995年11月16日四川省重庆市第十二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6年4月16日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场地和设施
第三章 设置审批
第四章 设置准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户外广告发展,加强户外广告管理,引导消费,美化城市,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商业广告:
(一)定着于建(构)筑物外部或道路、交通设施上的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广告;
(二)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
(四)其他利用户外空间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健康、合法,有利于精神文明建设,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不得影响公共设施功能,不得妨碍交通、消防要道,损害市容市貌。
户外广告文字运用应当规范。
第五条 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害。
第六条 市、区(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主管部门。
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场地和设施
第七条 户外广告的总体设置规划,由市户外广告主管部门会同城建、规划、环保、公安、房管、园林等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