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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1998)(发布日期:1998年3月28日,实施日期:1998年7月1日)停止执行

重庆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
 (1996年1月12日四川省重庆市第十二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6年4月16日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
  第三章 审计管辖
  第四章 审计内容和程序
  第五章 审计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客观公正地评价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业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区(市)县属国有企业及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依照本条例接受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部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以下简称审计单位),依照本条例对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进行审计监督和审计查证。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法定代表人离任,是指法定代表人因撤职、解聘、辞职、辞聘、任职期满、调动、离退休等原因不再担任本职务。
  第四条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必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五条 审计单位和审计人员实施离任审计,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订立的公司章程、经营目标合同、协议、聘任责任目标等为依据,坚持独立审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和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六条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有关部门和组织考核该法定代表人工作业绩和实施奖惩、晋升职务及聘任用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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