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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旅游管理条例

重庆市旅游管理条例
 (1996年1月12日四川省重庆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6年4月16日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
 会议批准 1996年6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旅游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利用
  第三章 旅游经营与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旅行社
  第三节 导游
  第四节 旅游定点
  第四章 旅游安全
  第五章 旅游者权益保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行业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旅游资源,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旅游市场,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旅游、从事旅游经营和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以旅游资源为载体,以旅游设施为条件,为旅行游览提供服务的综合性服务行业。
  本条例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经营旅行社、旅游饭店和经营其他旅游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从本地实际出发,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促进本地区的旅游业发展。
  第四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建立旅游协调制度,定期解决本地区旅游管理中重大问题,使旅游业与各相关行业协调发展。
  本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旅游市场的协调管理。
  第五条 本市旅游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重庆市旅游局是市人民政府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旅游业实行行业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旅游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编制全市旅游业发展的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研究和指导协调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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