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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邮政通信管理条例

重庆市邮政通信管理条例
 (1995年7月15日重庆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1995年12月20日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1996年1月15日公布 重人发〔1996〕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邮政通信管理,维护正常的邮政通信秩序,促进邮政通信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适用。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邮政通信工作的领导,将邮政通信设施的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乡建设规划。
  第四条 重庆市邮政局是全市邮政通信工作的主管部门。
  各区市县邮电局在市邮政主管部门授权范围内,管理本地区的邮政通信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协同做好邮政通信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邮政通信应当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邮政通信设施、维护邮政通信安全和畅通的责任,并有权制止、举报破坏邮政通信设施和危害邮政通信设施的通信安全行为。

第二章 邮政业务及管理

  第八条 邮政部门对专营的邮政业务实行统一经营和管理,对非专营的邮政业务实施行业管理。
  第九条 邮政部门专营下列业务:
  (一)信函、明信片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寄递(含速递文件业务);
  (二)机要文件和机要刊物寄递;
  (三)邮票、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等邮资凭证的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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