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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六)协助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市场经营者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可视具体情况采取责令暂停销售商品、扣留和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并可按下列方式对扣留、封存商品进行处理:
  (一)对易腐烂变质的商品作价处理;
  (二)用扣留、封存商品变卖款冲抵拒不缴纳的罚没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试行)》执行。
  第三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创建文明市场活动,为市场创造户好的交易、服务和管理环境。
  第三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市场经营者引导有关方面在市场设立服务机构,提供代购、代销、代储、代运和信息咨询、通迅、邮政、金融、保险等服务;引导商品经营者成立自律性组织,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第四十条 工商、税务、公安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在市场内设置机构或者配备人员参与市场的监督管理,并指导、协助市场经营者搞好与各自职责相关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场经营者,共同做好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十二条 市场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不持证或不佩戴统一标志上岗的,市场开办者、市场经营者,商品经营者和商品购买者均有权拒绝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人员不得在市场内从事商品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查处违反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机关,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法律、法规对查处该违法行为的主管机关及其分工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机关未作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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