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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投资条例[失效]

  第十六条 财政预算内农业资金必须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做到及时足额拨会。当年未完成投资的部分,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并不得扣减下年的农业财政投资预算。
  第十七条 市、区市县财政预算内农业资金必须在国家规定的预算支出科目范围内使用。
  第十八条 财政预算外农业资金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使用。
  农业周转金主要用于扶持农业开发和农业商品生产,重点支持经济效益高的农业生产项目,以及名特优新农产品和出口创汇农产品的开发生产。
  第十九条 农业信贷资金除用于农产品收购、农资供应和乡镇企业贷款外,应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技术改造,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贷款和一般性农业贷款。
  农业政策性贷款执行国家规定的优惠利率。
  第二十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地实际,逐步建立农业发展、育林、水利建设等专项基金。
  第二十一条 市、区市县和乡镇本级财政预算内、外农业资金,可用于上级在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投资的配套资金。
  第二十二条 财政预算内、外农业资金和农业信贷资金,在坚持按规定范围使用的前提下,应保证农业投资重点;每年新增的部分集中用于农业重点工程。
  第二十三条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承包者,使用财政预算内、外农业资金和农业信贷资金,应当按规定筹集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或者投入相应的劳务。
  第二十四条 财政预算内、外农业资金按下列规定实行有偿与无偿使用:
  (一)投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与教育等无偿还能力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无偿拨款或信贷贴息。
  (二)投资农业综合开发和农业商品生产等有偿还能力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有偿使用,免收或者适当收取资金占用费。
  第二十五条 农业投资免交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性收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有关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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