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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投资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农业投资条例》(发布日期:1998年1月21日 实施日期:1998年3月1日)废止

重庆市农业投资条例
 (1995年11月16日重庆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
 会议通过,1995年12月20日四川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
 第十八次会议批准,1995年12月28日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农业投资的稳定增长和合理使用,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基础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投资提指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农业金融机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承包者,直接对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以及为其服务的水利、农机、气象、农业科技、农业教育等方面的资金投入。
  第三条 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农业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监督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农业投资遵循以下原则:
  (一)多渠道筹集农业资金,逐年提高农业投资总量;
  (二)综合平衡,保证重点,严格管理;
  (三)有偿与无偿使用相结合;
  (四)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兼顾。
  第五条 农业投资的重点地: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中低产田土改造、农业科技与教育、粮食和蔬菜基地建设。
  第六条 市、区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农业发展计划,负责组织农业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市农业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财政、计划、科技、金融、农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做好农业投资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七条 市、区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家业承包都应逐年增加农业投资,建立以财政资金为导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资金为主体,信贷资金、社会资金和利用外资为补充的农业投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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