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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决定、命令和政策;
  (二)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经济科技发展计划,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制定和发布有关开发建设、经济和科技等行政管理规定;
  (四)进行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对开发建设和招商引资相关的建设用地、规划实施,以及财政税收、工商行政、劳动用工、对外贸易等实行统一管理;
  (五)根据市政府授权负责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
  (六)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投资项目和科技开发项目,确认享受优惠待遇的单位;
  (七)按照国家的规定,处理有关涉外事务;
  (八)监督、协调开发区管委会工作机构和有关单位派出机构、分支机构的工作;
  (九)对企事业单位进行指导监督,保障经营自主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开发区的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公安、城管、民政、计划生育等事务,由南岸区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以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十一条 开发区日常管理工作根据精简高效、政企分开的原则设立必要的机构,包括办事机构、职能机构和派出机构。
  机构的设置由设置机关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或有权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 海关、商检等部门报经批准,在开发区设立监管机构或派驻监管人员,办理业务,实行监督管理。
  银行、保险、外汇等金融部门和会计、审计、律师、公证等服务机构,可在开发区拓展业务,提供配套服务。
  第十三条 开发区内设置的日常管理工作机构、服务机构,应在开发区管委会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开展工作,并接受有关业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区有关部门应当简化手续,公开办事程序,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三章 开发管理

  第十五条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把招商引资、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紧密结合,按照批准的规划和目标,有计划地组织实施,严格做到开发一片、建成一片,收效一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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