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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管理办法[失效]

  (一)申请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生产设备;
  2.有健全的内部组织机构和与经营进出口业务相应的外贸、技术等专业人员;
  3.生产出口属国家实行质量许可证或卫生注册证管理的商品的,须持有商检机构颁发的有效期内的质量许可证或卫生注册证书。
  (二)登记程序:
  1.申请企业向省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报告(企业生产经营能力及现状、可供出口的产品类别和数量、出口市场预测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本企业外贸、技术人员的资格材料及复印件,申请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生产出口属国家实行质量许可证或卫生注册证管理商品的,须同时提交商检机构出具的产品出口检验证(单);
  2.省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海南省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登记证书》;
  3.生产企业凭《海南省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登记证书》到海口海关、省国税管理部门及省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报关注册、纳、退税登记和申领核销单等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生产企业申报全国口岸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的条件和程序。
  (一)申报条件:
  除具备第十一条第(一)项所要求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产品技术密集的机电产品生产企业,两年年平均出口供货额(含委托代理出口,下同),一般应在50万美元以上;
  2.一般机电产品和其它产品生产企业,两年年平均出口供货额在100万美元以上;
  3.符合国家标准的大型生产企业。
  (二)报批程序:
  1.申请企业按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材料项目内容向省工业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省工业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省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共同审查会签意见后联合报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凡享有经报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的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经报省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其进出口经营权可在下列范围内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一)公司因业务需要设立独立的具备本办法第九条所规定条件的有限责任进出口贸易全资子公司的,公司原享有的进出口经营权可申请办理变更为子公司享有。
  (二)原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被依法改制、改组、合并、兼并形成新的企业,新企业具备本办法第九条所规定的条件的,可将原企业享有的进出口经营权申请办理变更为新企业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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