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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进出口集装箱及包装铺垫材料动植物检疫办法>等15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31日)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14号)


  《海南省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1月5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汪啸风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海南省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发展进出口贸易,规范我省企业对外进出口经营活动的管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洋浦经济开发区和海口保税区内的企业除外。
  外商投资企业的对外贸易进出口经营活动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进出口经营权是指从事货物进出口活动的经营权利。
  第四条 本省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批、登记和管理,遵循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和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省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是本省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省进出口商会是本省进出口企业自律性行业协调组织。

第二章 进出口经营权的分类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分以下四类:
  (一)本省口岸进出口经营权:指可在本省各开放口岸自行报关从事货物进出口贸易活动,所从事的商品进出口经营范围限于各类非国家实行限定经营的商品和非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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