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二、省政府领导同志在省内考察工作,要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简化接待礼仪,轻车简从,深入基层。要尽量减少被考察单位陪同人员,不要陪餐。
省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也应当按此原则办理。
三十三、为保证省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省委、省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省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各市、县、自治县、各单位召开的会议,以及所安排的接见、照相、颁奖、剪彩、首发首映式等事务性活动。
各部门、各市、县、自治县、各单位一般不要邀请省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和事务性活动。确有需要,应当事先报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要从严掌握,提出意见报批。
三十四、省政府领导同志不为各部门和各市、县、自治县的工作会议签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因特殊情况需要请省政府领导同志题词、题名和签发贺信、贺电,一般不公开发表。
三十五、省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省政府组织或经省政府批准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审定批准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省政府领导同志召集的各种会议,需要新闻报道的,应当通知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领导同志出席部门和市、县、自治县及有关单位的会议或活动,省级宣传单位一般不作新闻报道。省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新闻报道的,报道内容要经领导同志审定。
三十六、省长、常务副省长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省长出访,由省外事侨务厅提出初步设想,并报省政府,经省委书记、省长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省政府领导同志出访,由相关部门或单位报省政府,经省外事侨务厅审核,再经省委书记、省长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的正职出访,由省外事侨务厅审核后报省政府,由省长、分管外事工作的副省长批准。上述单位的副职出访,由省政府授权省外事侨务厅审批。正、副厅级干部出访,一般一年内不多于一次,因工作性质需要的按实际需要安排。工作访问原则上不得安排顺访。
三十七、省政府领导同志会见来访的外国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人员和华侨,由接待单位书面向省外事侨务厅提出,经该厅审核后,呈有关领导同志批准。会见来访的台湾人员,由接待单位书面向省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提出,经该办公室审核后,呈有关领导同志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