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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1998)[失效]

  二十三、省政府向国务院的请示、报告,由省长签署;省长不在时,由常务副省长签署;省长和常务副省长不在时,由临时主持省政府工作的副省长签署。
  二十四、省政府发出的决定、命令和行政规章,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省长签署。
  二十五、以省政府名义发文,一般由分管副省长签发;经授权,有的可由省政府秘书长签发;重要的或涉及面广的,必须由省长或者受省长委托的副省长签发。
  二十六、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系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办理的,由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按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签发;重要的或涉及面广的,由省政府领导同志签发;属省政府办公厅职权范围内的发文由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签发;省政府各部门要求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经省政府有关领导同意后由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签发。
  二十七、经省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同意,省政府文件可以向社会公布。
  二十八、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由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发。除省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部门、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的请示、报告,应当报送省政府,原则上不直接报送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二十九、省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确有必要联合发文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讲求实效、时效。
  三十、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时,主办部门的负责同志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不得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上交省政府,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经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与协办部门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当列出各方的理由根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省政府,由分管的省政府领导同志或秘书长、副秘书长负责进行协调和裁定。

内事活动及外事活动制度

  三十一、省政府领导同志会见国内客人,由省政府办公厅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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